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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發現差錯,涉及會稅差異,為什么不調整遞延所得稅?
解答:
本年發現的當年會計差錯,只要在發現后及時在本年內就更正的,對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是沒有影響的,因為企業所得稅本來就是以年度作為納稅期間的。即使會計差錯涉及到稅會差異且是暫時性差異的,也是跟會計核算更正本年度的差錯沒有關系,因為遞延所得稅通常是在關賬前按照更正后的稅會差異來確認遞延所得稅。
如果本年發現的會計差錯,已經是跨年度的,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可能需要調整遞延所得稅。比如,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部分人錯誤地把稅收政策當著會計準則使用,把購進的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也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對于這類會計差錯,在跨年度進行追溯調整的時候,首先需要恢復固定資產的確認或沖減一次性的折舊金額;其次,雖然納稅申報沒有錯誤,但是屬于暫時性差異,一次性稅前扣除的當期少交的所得稅屬于負債——遞延所得稅負債,會計差錯更正就需要補充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另外,如果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對于會計差錯更正采用“未來適用法”,且是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所以無論會計差錯是否跨年度,都是不需要考慮遞延所得稅的。
最后,如果會計差錯涉及到的稅會差異是永久性差異的,即使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對于永久性差異也是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如果跨年度的會計差錯導致實際企業少交了企業所得稅,企業應及時更正申報補繳稅款;如果跨年度的會計差錯導致實際多交了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在三年內更正申報申請退稅。
如何理解遞延所得稅本質原理?
解答:
遞延所得稅產生的原因,在于會計核算依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繳納所得稅依據的稅法存在差異,而且是暫時性差異。
會計核算中,有兩項基本原則,是遞延所得稅產生的主要原因,或者是您說的本質原理。
一、配比原則
依照會計準則規定,“所得稅費用”與企業的利潤總額存在配比關系。
如果不存在或不考慮稅會差異的情況,有下列公式成立:
所得稅費用=利潤總額×稅率(1)
應交所得稅=所得稅費用(2)
如果存在永久性差異,納稅調增或調減,就直接在公式(1)的基礎上加減。
但是,如果存在暫時性差異的,則不能再在公式(1)的基礎上進行加或減,即不應該增加“所得稅費用”,而是直接在公式(2)上進行減或加。
比如,企業會計核算的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對應的“費用”就是250萬元(假定稅率25%)。如果該年度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調減了100萬元,少繳了2.5萬元的所得稅。由于這個少交稅只是暫時的,并沒有從根本上減少企業的“費用”,所以會計核算的“費用”不變。(備注,所得稅費用,對于企業來說就是一項費用)
既然“費用”不變,多交或少交的稅款只是暫時性的,就會造成會計分錄的借貸不等,因此,會計準則規定或會計們就設計了——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公式(1)是核心,所有的稅會差異調整,都是圍繞這個核心在轉,該公式也是遞延所得稅的“定海神針”。
公式(1),其實就是“配比原則”的體現。
二、權責發生制原則
凡是學習過會計學的人,都明白該原則的含義。
比如,企業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暫時少繳稅款。在這一過程中,企業的“費用”已經發生,不管是否實際付款,都應該確認費用。所以,會計核算需要根據當期的利潤總額確認“所得稅費用”,而暫時沒有支付的款項就只能計入負債——遞延所得稅負債。后期,會計核算繼續折舊,稅務無折舊扣除,會計折舊減少利潤也就減少了“所得稅費用”,但是納稅調增需要繳納前期少交稅款,就是在還債,會計核算就減少負債——遞延所得稅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實也是這個原理。比如,企業跨年度預收了租金,但是不能滿足在租賃期內均勻計算的稅法規定,在實際收到當年需要確認應稅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會計核算,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期確認收入,導致存在差異——暫時性差異,企業需要提前先交稅,但所得稅費用不確認多交稅,因此,就需要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后期再沖減。
總之,企業已經發生的“費用”,不管是否實際付款,都要確認;反之亦然,企業已經付款時,但是“費用”并沒有實際發生時間,也不能確認“費用”。
這一切,都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在起作用,或者體現。
綜上,完全理解了這兩項原則,基本上也就找到了遞延所得稅的本質原理。
作者:彭懷文 2023-04-29
為什么遞延所得稅不都計入所得稅費用
提問:遞延所得稅表示未來會計與稅法上的差異,未來少交或多交稅,既然這樣為什么對應科目還有商譽,其他綜合收益這些7788的,都計入所得稅費用不是才更符合定義嗎?為什么遞延所得稅不都計入所得稅費用?
彭懷文解答: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為什么要確認遞延所得稅?確認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是基于什么會計原則?
確認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是基于“權責發生制原則”。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原則,“所得稅費用”也是屬于一項“期間費用”,應跟“期間”的“利潤”對應,即“期間”的“所得稅費用”應該等于“期間”的“利潤”乘以所得稅稅率。
但是,如果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之間存在差異,“期間”的利潤就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導致“所得稅費用”不等于“應交所得稅稅額”。對于這部分差額,我們就需要進行分析:永久性差異導致的,直接計入“所得稅費用”;暫時性差異導致的,就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而不能計入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上述確認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主要是“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差額導致的。但是,另外,還有一類,就是既不影響當期的“會計利潤”又不影響當期的“應納稅額所得”的情況,比如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會計上直接計入權益科目的,在未來會影響所得稅,導致直接計入的金額不是稅后金額,如果不把影響所得稅的因素扣除的話,會影響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的可比性,因此需要把這部分影響額給扣除。但是,由于直接計入權益的又沒有影響當期的會計利潤,就不能計入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二者因素的共同影響,就只能一方確認遞延所得稅,另一方扣減直接計入權益科目的金額。
作者:彭懷文 2020.9.23
來源:稅屋 作者:彭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