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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明確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可以按規定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筆者在實務中發現,納稅人對一些關鍵“小問題”把握不準,很容易出現具體適用錯誤。
個體工商戶如何界定?
6號公告優惠的適用主體,為個體工商戶。雖然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界定“個體工商戶”的概念,但是民法典第五十四條明確,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實務中,自然人從事經營的主體,還有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常見的兩種創業形式,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均以出資興辦人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且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規則相同。因此,不少個人獨資企業向筆者咨詢,能否適用6號公告。
答案是不能。民法典明確,個體工商戶屬于自然人范疇。個體工商戶承擔稅收等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即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
不難看出,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分別屬于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且債務承擔規則不同,是兩類不同的經營主體。6號公告明確的適用主體僅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比照個體工商戶適用6號公告優惠。
哪類所得可享受優惠?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體工商戶需要就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個體工商戶就經營所得按規定適用6號公告的減半優惠。
個人所得稅法明確,個人所得包括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如果個體工商戶業主取得經營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不能適用6號公告優惠。
6號公告等政策明確,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就其取得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半優惠;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個體工商戶,其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可以適用6號公告的減半優惠政策,超過部分正常納稅。
5號公告第三條明確,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例如,張某經營個體工商戶A,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30萬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5500),其符合享受6號公告優惠條件,且不適用其他稅收優惠政策。那么,張某可以減免稅額=(1000000×35%-65500)×(1-50%)=142250(元);其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當年張某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300000×35%-65500)-142250=247250(元)。
專項附加扣除能否在預繳時減除?
5號公告明確,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優惠,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即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優惠政策。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支持鼓勵自主創業,對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給予家庭生計必要支出減除,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需要說明的是,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預繳時不得減除。若取得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當年度未取得綜合所得,在預繳稅款時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半優惠的,也不得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此外,對于同時取得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可選擇在經營所得或綜合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扣除。
同時可享多個優惠怎么辦?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明確,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的部分,稅率可達35%。納稅人如果符合其他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可選擇適用更優惠的政策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2號)規定,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所得包括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若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且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并享受6號公告優惠,所計算出的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15%,則可優先適用財稅〔2020〕32號文件的優惠。
值得關注的是,個體工商戶若取得兩處以上經營所得,應按規定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個體工商戶因享受6號公告優惠,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需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就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享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合并后超出100萬元的需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來源:中國稅務報 2023年04月14日 版次:06 作者:秦燕(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泗洪縣稅務局)